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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物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(2023年3月11日修订)
发布时间:2024-01-05文章来源:本站浏览者:425


    第一条 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(2014166号)及《江苏省物理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物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 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  会费标准

(一)个人会员

1.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:40/年;

2. 个人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的会费,标准为:120/5年;

3. 个人终身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,标准为:500/人。

4. 学生会员免会费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. 一般单位:400/年;

2. 理事单位:800/年;

3. 常务理事单位:1200/年;

4. 副理事长单位:1600/年;

5. 理事长单位:2000/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所在单位即相应成为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。一个单位如果任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总人数超过1人,则按照上述15项标准的最高等级缴纳会费。

第五条  缴纳办法

学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,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每年须及时缴纳会费。请将会费汇入学会银行帐户(请备注会员姓名和单位):

户名:江苏省物理学会

开户银行: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

银行帐号:4301 0113 0900 1102 846

第六条  会费使用

1. 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费用支出;

2. 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;

3. 必要的工作人员薪酬和劳务支出;

4.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支出。

第七条  会费管理

1.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,厉行节约,并接受省科协、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
2.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
第八条  本学会将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。

第九条  会员如长期无故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理学会第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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